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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藻外語大學與境外大學辦理雙聯學制實施要點

發布日期 2012-10-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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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10月29日臺教技(四)字第1020158330號函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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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12月20日教務會議通過
101年1月4日校長核定
101年6月12日教務會議通過
 101年6月19日校長核定
101年10月9日教務會議通過
101年10月16日校長核定
 101年10月23日臺技(四)字第1010199376號函核准
 102年7月29日教務會議通過
 102年8月30日校長核定
102年10月29日臺教技(四)字第1020158330號函備查
 

 
 
 
第一條  文藻外語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促進與境外大學學術交流,拓展學生視野,提供學生多元學習機會,特訂定文藻外語大學與境外大學雙聯學制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二條  本要點所稱境外大學,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須當地國政府或教育主管機關立案或認可,且與本校簽訂學術交流協議之境外大學。
 

二、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之大學院校。
 

 
 
第三條  本要點所稱雙聯學制,係指本校與境外大學依學術合作方式簽訂合約,協助所屬學生依如下修業時間規定至對方學校進修,並於符合雙方畢業資格規定後,分別取得兩校學位。
 

依本要點修讀雙聯學制學生,在本校總修業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四年制學士班學生在本校修業時間至少四學期,其在二校修業之時間,合計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二、二年制學士班學生在本校修業時間至少二學期,其在二校修業之時間,合計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三、碩士班學生在本校碩士班修業時間至少二學期,其在二校修業之時間,合計至少須滿十二個月。
 

修讀雙聯學制學生,在二校修習之學分數,得予併計;但在二校當地修習學分數,累計須各達畢業應修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其修業最後一學期或一學年是否應在本校註冊就讀,由所屬系所依本要點第四條規定,明訂於協議書中。
 

第四條  本校與境外大學合作辦理雙聯學制,應由各相關系所擬具包含正體字版本之「雙聯學制協議書」草案,經系所務會議通過,送本校國際合作交流中心與教務處審核,並提報教務會議通過,惟與大陸地區辦理雙聯學制合作計畫須另依教育部「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審查要點」辦理,並於進行簽約二個月前,向教育部提出申報並獲同意後,方可簽署協議書。前項「雙聯學制協議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各款:
 

     一、學位名稱及授予方式:
 

       完成學業後由二校分別或共同頒授學位。
 

     二、校修業期間規定。
 

     三、校課程之整合與規劃:  
 
二校修業課程規劃、銜接課程設計、二校學分數規定及學分採認抵免方式。
 

     四、在學學生申請資格、名額與審查機制(含申請期間規定)。
 

      五、論文作業方式(僅辦理學士學位者,協議書不需包含本事項):
 

       研究生與指導教授姓名、論文題目、論文指導協議、撰寫論文及摘要使用語言(至少須為正體字)、學位考試委員會之組成及口試進行之方式、碩博士論文發表與所有權與其他相關事項。
 

     六、註冊、休學、復學等學籍管理事項。
 

      七、相關費用之繳交標準(含學雜費、學分費、住宿費等)。
 

     八、協議書修改及終止之規定(包含學生修讀中斷處理機制;協議終止或學生未能完成其中一校修業規定時,其學分與學籍處理方式等)。
 

     九、其他事項。
 

 
第五條  各系所得依實際需要,與合作辦理雙聯學制之境外大學,共同另訂雙聯學制課程,規定應修科目與學分,經系所課程規劃小組審議,並提校課程委員會核備後實施。    
 
 
第六條  至本校修讀雙聯學制之境外大學學生,其入學申請由本校國際合作交流中心受理,就申請資格、表件與協議事項進行初審;初審合格者,轉交相關系所辦理甄審作業,甄審系所於規定期限內將相關審查結果或會議紀錄與申請表件送交教務處依程序核定後發給入學許可,並由國際合作交流中心通知申請學生。   
 
 
第七條  與本校合作辦理雙聯學制之境外大學,應依本辦法第四條所簽訂之雙聯學制協議書所規範薦送期間,彙整申請學生名單並檢附所需表件(請參閱國際合作交流中心網頁),寄送本校國際合作交流中心。
 

第八條  經核准入學本校修讀雙聯學制之境外大學學生,每學期註冊時應檢附在學期間有效之醫療、傷害保險證明;如尚未投保者,應於註冊時繳納保險費,委由本校代辦投保事宜。
  

 
 
第九條  經核准入學本校修讀雙聯學制之境外大學學生,由本校學務處辦理其住宿、輔導、生活管理、聯繫、通報、協尋及其他相關學生事務事項;其學籍管理、選課、成績考核等事項依本校教務章則規定辦理。
 

第十條  經核准入學本校修讀雙聯學制之境外大學學生,於原就讀學校已修習及格之科目與學分,得依本要點第四、五條規定之雙聯學制協議書或雙聯學制課程,並按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規定申請抵免。
 

第十一條 經本校核准至境外大學修讀雙聯學制之學生,於修讀雙聯學制學校修讀及格科目與學分,應依本要點第四、五條規定之雙聯學制協議書或雙聯學制課程,並按「文藻外語學院學生科目學分免修與抵免辦法」申請抵免;經核准抵免後,如符合各系所畢業資格規定者,授予本校學位。
 

第十二條 經本校核准至境外大學修讀雙聯學制之學生,如因故無法於修讀雙聯學制學校完成學業,且於雙方學校修業時合計仍未逾本校規定之修業年限,得於每學期本校行事曆規定上課開始日前,檢具報告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校教務處申請返回本校原就讀系所適當年級就讀;其於修讀雙聯學制學校已修習及格之科目與學分,得依本校「文藻外語學院學生科目學分免修與抵免辦法」申請抵免。
 

第十三條 經本校核准至境外大學修讀雙聯學制之學生,具役男身分者,由學務處依「兵役法施行法」與「役男出境處理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役男入出境事宜。
 

第十四條 境外大學修讀本校雙聯學制之學生於本校修業期間,除應遵守我國法律外,並應遵守本校各種規章辦法。
 

第十五條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與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