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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藻外語大學新生保留入學資格須知

發布日期 2013-08-12 00:00:00

9566日教務會議訂定


9576日校長核定


102729日教務會議訂定


102年8月30日校長核定


 


一、依據本校學則規定,特訂定「文藻外語大學新生保留入學資格須知」,以下簡稱本須知。


二、新生因重病、徵召服役或其他特殊事故,不能於當學年入學,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於註冊截止前(郵戳為憑),由家長或監護人具函分別向教務處或進修部教務組申請保留入學資格,否則取消其入學資格。


三、新生於該入學管道放榜前(含放榜日),已應徵服役者,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放榜後尚未服役之新生,不得以應徵服役為由,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四、重病之新生,應檢具公立醫院診斷證明;因徵召服役申請保留入學資格者,須檢具兵役證明文件;因特殊事申請保留入學資格者,須檢附監護人同意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五、申請保留入學資格除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外,並須繳交錄取通知、畢業證書、身分證影印本等入學所須證件。


六、教務處或進修部教務組接獲申請函及有關證明後,陳請所屬系科主任及教務長(進修部主任)核准後,由教務處或進修部教務組發給「保留入學資格核准通知書」。


七、經核准保留入學資格者,得展緩入學,以一年為限(新生應徵服役者,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至服役期滿),無須繳納任何費用。本校於次學年度寄發入學通知,保留入學資格者應依規定時間報到註冊入學,未報到註冊者取消入學資格。


八、「轉學生」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九、僑生因僑居地情形特殊或交通困難,以致未能如期申請保留入學資格者,得酌情從寬處理。


十、本要點未盡事宜或法令另有規定者,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十一、本須知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95年6月6日教務會議訂定
95年7月6日校長核定
102年7月29日教務會議訂定
102年8月30日校長核定
 
一、依據本校學則規定,特訂定「文藻外語大學新生保留入學資格須知」,以下簡稱本須知。
二、新生因重病、徵召服役或其他特殊事故,不能於當學年入學,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於註冊截止前(郵戳為憑),由家長或監護人具函分別向教務處或進修部教務組申請保留入學資格,否則取消其入學資格。
三、新生於該入學管道放榜前(含放榜日),已應徵服役者,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放榜後尚未服役之新生,不得以應徵服役為由,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四、重病之新生,應檢具公立醫院診斷證明;因徵召服役申請保留入學資格者,須檢具兵役證明文件;因特殊事申請保留入學資格者,須檢附監護人同意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五、申請保留入學資格除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外,並須繳交錄取通知、畢業證書、身分證影印本等入學所須證件。
六、教務處或進修部教務組接獲申請函及有關證明後,陳請所屬系科主任及教務長(進修部主任)核准後,由教務處或進修部教務組發給「保留入學資格核准通知書」。
七、經核准保留入學資格者,得展緩入學,以一年為限(新生應徵服役者,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至服役期滿),無須繳納任何費用。本校於次學年度寄發入學通知,保留入學資格者應依規定時間報到註冊入學,未報到註冊者取消入學資格。
八、「轉學生」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九、僑生因僑居地情形特殊或交通困難,以致未能如期申請保留入學資格者,得酌情從寬處理。
十、本要點未盡事宜或法令另有規定者,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十一、本須知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