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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藻外語大學大學部學生修讀學碩士一貫學程辦法

發布日期 2008-10-24 00:00:00

9763日教務會議通過

 



971023日校長核定

 



10053日教務會議通過

 



100512日校長核定

 



102729日教務會議通過

 



102830日校長核定

 




 



第一條  為鼓勵本校大學部優秀學生繼續留在本校就讀碩士班,且達到連續學習及縮短修業年限之目的,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各碩士班研究所得甄選本校大學部(四技及二技)在校生為碩士班預備研究生(以下簡稱預研生)修讀課程,名額以不超過該所當年度招生名額二分之一為限。

 



第三條  本校欲招收預研生之研究所應成立「碩士班預備研究生甄選委員會」,設委員若干人由所長聘任,主任委員由教務長擔任。

 



第四條  本校欲招收預研生之研究所需依本辦法訂定「碩士班預備研究生甄選相關規定」,其內容應包括甄選預研生招收名額、甄選資格限制、甄選應繳交審查資料、甄選程序、成績評分方式等,經陳報教務長、校長核准後,於每學年第二學期期中考後由教務處統一公布實施。

 



第五條  本校大學部學生,在申請修讀本學程前各學期成績優異,符合各所甄選規定者,依規定繳交申請費用,經各所「碩士班預備研究生甄選委員會」甄選通過者,始成為該所之預研生,各所甄選通過預研生名單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之前送教務處備查。經錄取之預研生,得於次學年度第一學期起修習所申請之碩士班課程。

 



第六條  各研究所應輔導預研生選修研究所課程,學生選課依本校學生選課辦法辦理。

 



第七條  預研生須參加本校碩士班(指取得預研生資格之研究所)甄試入學或一般入學考試,經錄取後,始取得本校碩士班研究生入學資格,且不得申請保留本項資格。

 



第八條  預研生於大學期間所修習之研究所課程,將登錄於歷年成績單,且併入學期平圴成績計算,不另發其他證明文件;惟取得本校碩士班研究生資格後可依本校及各系所碩士班之學分抵免規定申請辦理抵免(不含論文學分),最高上限為該所畢業學分數二分之一。但預修之研究所課程若已計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內,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

 



第九條  預研生未於畢業當年度錄取研究所者,其後之入學依本校學分抵免辦法辦理學分抵免。

 



第十條  在他校已具有預研生身份之學生,轉學本校後,如欲保持預研生之資格,須重新申請。

 



第十一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經校長核准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97年6月3日教務會議通過
 

97年10月23日校長核定
 

100年5月3日教務會議通過
 

100年5月12日校長核定
 

102年7月29日教務會議通過
 

102年8月30日校長核定
 


 

第一條  為鼓勵本校大學部優秀學生繼續留在本校就讀碩士班,且達到連續學習及縮短修業年限之目的,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各碩士班研究所得甄選本校大學部(四技及二技)在校生為碩士班預備研究生(以下簡稱預研生)修讀課程,名額以不超過該所當年度招生名額二分之一為限。
 

第三條  本校欲招收預研生之研究所應成立「碩士班預備研究生甄選委員會」,設委員若干人由所長聘任,主任委員由教務長擔任。
 

第四條  本校欲招收預研生之研究所需依本辦法訂定「碩士班預備研究生甄選相關規定」,其內容應包括甄選預研生招收名額、甄選資格限制、甄選應繳交審查資料、甄選程序、成績評分方式等,經陳報教務長、校長核准後,於每學年第二學期期中考後由教務處統一公布實施。
 

第五條  本校大學部學生,在申請修讀本學程前各學期成績優異,符合各所甄選規定者,依規定繳交申請費用,經各所「碩士班預備研究生甄選委員會」甄選通過者,始成為該所之預研生,各所甄選通過預研生名單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之前送教務處備查。經錄取之預研生,得於次學年度第一學期起修習所申請之碩士班課程。
 

第六條  各研究所應輔導預研生選修研究所課程,學生選課依本校學生選課辦法辦理。
 

第七條  預研生須參加本校碩士班(指取得預研生資格之研究所)甄試入學或一般入學考試,經錄取後,始取得本校碩士班研究生入學資格,且不得申請保留本項資格。
 

第八條  預研生於大學期間所修習之研究所課程,將登錄於歷年成績單,且併入學期平圴成績計算,不另發其他證明文件;惟取得本校碩士班研究生資格後可依本校及各系所碩士班之學分抵免規定申請辦理抵免(不含論文學分),最高上限為該所畢業學分數二分之一。但預修之研究所課程若已計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內,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
 

第九條  預研生未於畢業當年度錄取研究所者,其後之入學依本校學分抵免辦法辦理學分抵免。
 

第十條  在他校已具有預研生身份之學生,轉學本校後,如欲保持預研生之資格,須重新申請。
 

第十一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經校長核准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