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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藻外語大學附設專科部學生成績考核辦法

發布日期 2013-11-26 00:00:00

92年年1217日教務會議通過


93113日教務會議通過


931123日校長核定


96417日教務會議通過


9658日校長核定


10053日教務會議通過


100512日校長核定


102729日教務會議通過


102830日校長核定


102108日教務會議通過


102115日校長核定


 


第一條         本辦法依照本校專科部學則訂定之。


第二條         本校學生成績考核係以學期為單位。


第三條         學生成績分為學業(包含實習、實驗等)、操行、體育、軍訓等成績,以上成績均採百分計分法為核計原則,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


第四條         學生成績得採等第記分法,等第計分法與百分記分法之對照依下列規定計列(等第計分法以丙等為及格):性質特殊之科目,經課程委員會會議認定通過後,得採「通過」、「不通過」之考評方式。


一、九十分以上為優等。


二、八十至八十九分為甲等。


三、七十至七十九分為乙等。


四、六十至六十九分為丙等。


五、五十分至五十九分為丁等。


六、未滿五十分為戊等。


第五條         專科部核發之英文成績單,依下列規定以等第計列,其等第劃分標準如下:


一、九十分至一百分為A+級。


二、八十五分至八十九分為A級。


三、八十分至八十四分為A-


四、七十五分至七十九分為B+級。


五、七十分至七十四分為B級。


六、六十五分至六十九分為C級。


七、六十分至六十四分為D級。


八、未達六十分者為F級。


第六條        學生之學期學業平均成績與畢業成績之計算方法如下:


一、以科目之學分數乘以該科目所得之成績為該科目積分。


二、學期所修各科目學分數之總和為學期學分總數。


三、學期所修各科目積分之總和為學期積分總數。


四、以學期積分總數除以學期學分總數,為學期學業平均成績。


五、各學期(含暑修)積分總數之和除以各學期學分總數之和為畢業成績。


六、學期學業平均成績與畢業成績之計算,皆包括不及格科目在內。暑修成績不列入各該學期計算,但列入畢業成績計算,暑修學分則列入該學期累計學分內。


七、學生各種成績有小數點時,按四捨五入計算至整數位。學期學業成績、畢業成績均計算至小數點後一位。


八、各項成績計算不包含抵免、免修及以「通過」、「不通過」為考評方式之科目。


九、學期成績計分欄內空白者,其成績以零分登錄。


第七條          學生學業成績考查,原則上分為下列三項:平時考查、期中考試、期末考試。


一、平時考查:任課教師得依科目之特性舉行各項查考,其項目可涵蓋:筆試、口試、習題練習、習題解答、作業、報告、課堂表現、出勤狀況、課堂筆記及學習態度等方式考核給分。


二、期中考試:專科部一至三年級於學期中由教務處排定日程舉行。專科部四、五年級由任課教師自行決定期中考試的方式。


三、期末考試:專科部一至三年級於學期終了由教務處排定日程舉行。專科部四、五年級由任課教師自行決定期末考試的方式。


第八條          各科目學期成績由任課教師根據本科目之教學規範與專業特性等,依平時考查、期中考試成績及期末考試成績統計之。


專科部四、五年級之成績配分比例及計算方式,由任課教師自行決定,但須與教學綱要內之評量方式與配分比列分配項目之記載相同。


專科部一至三年級成績配分比例及計算方式如下:


本國語言科目


一、平時成績:以平時考查之各項目成績總和之平均為平時成績,佔學期總成績40%。


二、期中考試成績:佔學期總成績30%。


三、期末考試成績:佔學期總成績30%。


四、科目學期總成績:以平時績40%、期中考試成績30%、及期末考試成績30%比例計算之成績為學期總成績。


外國語言科目


一、平時成績:以平時考查之各項目成績總和之平均為平時成績,佔學期總成績50


二、期中考試成績:佔學期總成績25%。


三、期末考試成績:佔學期總成績25%。


四、科目學期總成績:以平時績50%、期中考試成績25%、及期末考試成績25%比例計算之總分為學期總成績。


第九條          各科目任課教師於每學期開始,在課堂上應清楚說明該科目成績記分方式,以便同學對成績記分方式有所瞭解及依循。


第十條          成績登記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任課教師應於該科期末考試完畢後,在規定時限內將該科成績輸入成績系統內,再列印一份書面資料送課程所屬系科(中心)主任、院長複核,之後再由課程所屬系科(中心)辦公室,送交教務處註冊組永久保存。


二、專科部一至三年級任課教師變更考查方式及計分百分比,須提書面申請經開課所屬系科(中心)主任、院長及教務長核可,方得實施。


三、各項成績經教師評定送交教務處註冊組後,即不得更改,但因核算、登錄或遺漏等而衍生之錯誤,另依「學期成績更正或補登要點」辦理。


第十一條      專科部一、二年級學生修習該年級課程,及專科部其他年級當年度必修之軍訓、體育課程學期成績達五十分者可補考外,其所修習之其他科目成績不及格者不計學分、亦不得補考。


第十二條      選修科目係全學年課程者,必須上、下學期成績均及格,方予承認為畢業學分。


第十三條      必修科目學期成績不及格(專科部一、二年級補考後,仍不及格)者,應令重讀。


第十四條      已修及格之科目,不得重複修習,重複修習者該科學分不予承認。


第十五條      考試未經請假而缺考者為曠考,其曠考部分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十六條      學生在一學期中,某一科目缺課達該科目學期實際授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含期中考試週與期末考試週),視為學習不完整,該科目學期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十七條      考試請假補考之成績計算方法如左:


一、學生於考試期間,因故(公、喪、住院及突發事故)未參加考試,須於請假之日起二天內辦妥請假手續,請假經核准者,准予補考,但以一次為限。補考期間,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請假補考。


二、期中或期末考試經請假核准補考者除公假、重病住院、直系尊親屬之喪假等,按實際分數給分外,其餘則以實際分數之八折計算補考成績。補考學生經規定補考日期而無故不參加考試者,其補考成績以零分計算。


三、凡考試請假已經由教務處課務組核准,但未經銷假而又參加考試者,該科目考試成績不予承認。


第十八條      學生於考試時,若有違規行為,一經查出,除該次考試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外,並視情節輕重,依據學生獎懲辦法由學務處給予適當之處分。


第十九條      經核准休學學生,其休學學期內已有之成績,不予計算。


第二十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92年年12月17日教務會議通過
93年11月3日教務會議通過
93年11月23日校長核定
96年4月17日教務會議通過
96年5月8日校長核定
100年5月3日教務會議通過
100年5月12日校長核定
102年7月29日教務會議通過
102年8月30日校長核定
102年10月8日教務會議通過
102年11月5日校長核定
 
第一條         本辦法依照本校專科部學則訂定之。
第二條         本校學生成績考核係以學期為單位。
第三條         學生成績分為學業(包含實習、實驗等)、操行、體育、軍訓等成績,以上成績均採百分計分法為核計原則,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
第四條         學生成績得採等第記分法,等第計分法與百分記分法之對照依下列規定計列(等第計分法以丙等為及格):性質特殊之科目,經課程委員會會議認定通過後,得採「通過」、「不通過」之考評方式。
一、九十分以上為優等。
二、八十至八十九分為甲等。
三、七十至七十九分為乙等。
四、六十至六十九分為丙等。
五、五十分至五十九分為丁等。
六、未滿五十分為戊等。
第五條         專科部核發之英文成績單,依下列規定以等第計列,其等第劃分標準如下:
一、九十分至一百分為A+級。
二、八十五分至八十九分為A級。
三、八十分至八十四分為A-級
四、七十五分至七十九分為B+級。
五、七十分至七十四分為B級。
六、六十五分至六十九分為C級。
七、六十分至六十四分為D級。
八、未達六十分者為F級。
第六條        學生之學期學業平均成績與畢業成績之計算方法如下:
一、以科目之學分數乘以該科目所得之成績為該科目積分。
二、學期所修各科目學分數之總和為學期學分總數。
三、學期所修各科目積分之總和為學期積分總數。
四、以學期積分總數除以學期學分總數,為學期學業平均成績。
五、各學期(含暑修)積分總數之和除以各學期學分總數之和為畢業成績。
六、學期學業平均成績與畢業成績之計算,皆包括不及格科目在內。暑修成績不列入各該學期計算,但列入畢業成績計算,暑修學分則列入該學期累計學分內。
七、學生各種成績有小數點時,按四捨五入計算至整數位。學期學業成績、畢業成績均計算至小數點後一位。
八、各項成績計算不包含抵免、免修及以「通過」、「不通過」為考評方式之科目。
九、學期成績計分欄內空白者,其成績以零分登錄。
第七條          學生學業成績考查,原則上分為下列三項:平時考查、期中考試、期末考試。
一、平時考查:任課教師得依科目之特性舉行各項查考,其項目可涵蓋:筆試、口試、習題練習、習題解答、作業、報告、課堂表現、出勤狀況、課堂筆記及學習態度等方式考核給分。
二、期中考試:專科部一至三年級於學期中由教務處排定日程舉行。專科部四、五年級由任課教師自行決定期中考試的方式。
三、期末考試:專科部一至三年級於學期終了由教務處排定日程舉行。專科部四、五年級由任課教師自行決定期末考試的方式。
第八條          各科目學期成績由任課教師根據本科目之教學規範與專業特性等,依平時考查、期中考試成績及期末考試成績統計之。
專科部四、五年級之成績配分比例及計算方式,由任課教師自行決定,但須與教學綱要內之評量方式與配分比列分配項目之記載相同。
專科部一至三年級成績配分比例及計算方式如下:
本國語言科目
一、平時成績:以平時考查之各項目成績總和之平均為平時成績,佔學期總成績40%。
二、期中考試成績:佔學期總成績30%。
三、期末考試成績:佔學期總成績30%。
四、科目學期總成績:以平時績40%、期中考試成績30%、及期末考試成績30%比例計算之成績為學期總成績。
外國語言科目
一、平時成績:以平時考查之各項目成績總和之平均為平時成績,佔學期總成績50%
二、期中考試成績:佔學期總成績25%。
三、期末考試成績:佔學期總成績25%。
四、科目學期總成績:以平時績50%、期中考試成績25%、及期末考試成績25%比例計算之總分為學期總成績。
第九條          各科目任課教師於每學期開始,在課堂上應清楚說明該科目成績記分方式,以便同學對成績記分方式有所瞭解及依循。
第十條          成績登記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任課教師應於該科期末考試完畢後,在規定時限內將該科成績輸入成績系統內,再列印一份書面資料送課程所屬系科(中心)主任、院長複核,之後再由課程所屬系科(中心)辦公室,送交教務處註冊組永久保存。
二、專科部一至三年級任課教師變更考查方式及計分百分比,須提書面申請經開課所屬系科(中心)主任、院長及教務長核可,方得實施。
三、各項成績經教師評定送交教務處註冊組後,即不得更改,但因核算、登錄或遺漏等而衍生之錯誤,另依「學期成績更正或補登要點」辦理。
第十一條      專科部一、二年級學生修習該年級課程,及專科部其他年級當年度必修之軍訓、體育課程學期成績達五十分者可補考外,其所修習之其他科目成績不及格者不計學分、亦不得補考。
第十二條      選修科目係全學年課程者,必須上、下學期成績均及格,方予承認為畢業學分。
第十三條      必修科目學期成績不及格(專科部一、二年級補考後,仍不及格)者,應令重讀。
第十四條      已修及格之科目,不得重複修習,重複修習者該科學分不予承認。
第十五條      考試未經請假而缺考者為曠考,其曠考部分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十六條      學生在一學期中,某一科目缺課達該科目學期實際授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含期中考試週與期末考試週),視為學習不完整,該科目學期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十七條      考試請假補考之成績計算方法如左:
一、學生於考試期間,因故(公、喪、住院及突發事故)未參加考試,須於請假之日起二天內辦妥請假手續,請假經核准者,准予補考,但以一次為限。補考期間,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請假補考。
二、期中或期末考試經請假核准補考者除公假、重病住院、直系尊親屬之喪假等,按實際分數給分外,其餘則以實際分數之八折計算補考成績。補考學生經規定補考日期而無故不參加考試者,其補考成績以零分計算。
三、凡考試請假已經由教務處課務組核准,但未經銷假而又參加考試者,該科目考試成績不予承認。
第十八條      學生於考試時,若有違規行為,一經查出,除該次考試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外,並視情節輕重,依據學生獎懲辦法由學務處給予適當之處分。
第十九條      經核准休學學生,其休學學期內已有之成績,不予計算。
第二十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