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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藻外語大學學生學期成績複查暨申訴處理要點

發布日期 2013-08-12 00:00:00


 

96年4月17日教務會議通過

96年5月8日校長核定

102年7月29日教務會議訂定

102年8月30日校長核定

 

 

第一條 學生對其學期成績有疑問者,應即向任課教師複查。如仍有異議,得於收到成績單後至開學一週內,向教務處註冊組(進修部教務組)申請複查成績。

第二條 申請複查之學生須書面敘明理由並檢附學期成績單,及相關佐證資料(若學生試卷、作業、報告等成績評分之原始資料任課教師已發給學生,學生申請複查時需一併提出)。

第三條 教務處註冊組(進修部教務組)收件後,轉由開課單位經授課教師回覆並檢具相關資料,由開課單位主管複核,必要時得召開系務會議討論;開課單位應於一週內回覆複查處理結果,由教務處註冊組(進修部教務組)以書面通知學生結果。複查結果若需更正成績,則依本校任課教師更正或補登學期考試成績辦法辦理。

第四條 複查過程若需調閱試卷,得由任課教師至教務處課務組調閱,申請複查學生不得要求查看其他學生之試卷、作業、報告等之評分。

第五條 處理學生複查案件過程,對於各項評分及學期成績計算方式除非有明顯不當,應尊重任課教師之決定。

第六條 學生對開課單位之複查結果如有異議,應於接獲通知一週內檢附相關資料,以書面送經系(所)轉教務處(進修部)提請教務會議(進修部部務會議)討論,但以一次為限;如涉及成績更正,並須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更正。

第七條 教務會議(進修部部務會議)議決結果由教務處(進修部)以書面通知學生、開課單位及任課教師;學生對議決結果仍不服者,可依本校學生申訴辦法提出申訴。

第八條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96年4月17日教務會議通過
96年5月8日校長核定
102年7月29日教務會議訂定
102年8月30日校長核定
 
 
第一條 學生對其學期成績有疑問者,應即向任課教師複查。如仍有異議,得於收到成績單後至開學一週內,向教務處註冊組(進修部教務組)申請複查成績。
第二條 申請複查之學生須書面敘明理由並檢附學期成績單,及相關佐證資料(若學生試卷、作業、報告等成績評分之原始資料任課教師已發給學生,學生申請複查時需一併提出)。
第三條 教務處註冊組(進修部教務組)收件後,轉由開課單位經授課教師回覆並檢具相關資料,由開課單位主管複核,必要時得召開系務會議討論;開課單位應於一週內回覆複查處理結果,由教務處註冊組(進修部教務組)以書面通知學生結果。複查結果若需更正成績,則依本校任課教師更正或補登學期考試成績辦法辦理。
第四條 複查過程若需調閱試卷,得由任課教師至教務處課務組調閱,申請複查學生不得要求查看其他學生之試卷、作業、報告等之評分。
第五條 處理學生複查案件過程,對於各項評分及學期成績計算方式除非有明顯不當,應尊重任課教師之決定。
第六條 學生對開課單位之複查結果如有異議,應於接獲通知一週內檢附相關資料,以書面送經系(所)轉教務處(進修部)提請教務會議(進修部部務會議)討論,但以一次為限;如涉及成績更正,並須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更正。
第七條 教務會議(進修部部務會議)議決結果由教務處(進修部)以書面通知學生、開課單位及任課教師;學生對議決結果仍不服者,可依本校學生申訴辦法提出申訴。
第八條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