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藻外語大學學期成績更正或補登要點
發布日期 2008-05-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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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8月30日校長核定
I(Incomplete)I
93年6月2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3年6月18日校長核定
94年1月5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4年8月19日校長核定
96年4月17日教務會議通過
96年5月8日校長核定
99年5月3日教務會議通過
102年7月29日教務會議通過
102年8月30日校長核定
一、本要點係依照本校學則及學生成績考核辦法訂定之。
二、學生學期成績經教師送交教務處註冊組(進修部教務組)後,無正當理由不得任意更改。
三、學生對學期成績有異議時,應依「文藻外語學院學生學期成績複查暨申訴處理要點」辦理。
四、因任課教師之失誤致有遺漏或錯誤之學期成績情形,授課教師應自成績單寄發日起至次學期開學後二週內提出書面說明,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如試卷漏閱致成績計算錯誤者,應檢附作答試卷原件,並註明漏閱題號及相關核計資料等。
(二)如學科成績(含實驗)分數核計錯誤,應檢附學期成績計算原始資料及教學綱要。
(三)如成績登記錯誤,應檢附成績登記原始資料。
五、申請(更正或補登)程序應經由任課教師檢附前述資料會同課程所屬單位主管查證,送教務會議(進修部部務會議)決議後始得更正;任課教師應列席說明,任課教師因故無法出席會議者,由課程所屬單位主管代表說明之。
六、研究所課程因故未能於繳交成績期限前完成評定成績者,教師得以「未完成」註記學生成績,未完成成績評定部份以「I」(Incomplete)註記於成績欄。註記「I」之成績完成評定期限為次學期開學後二週內。
七、成績更正案如涉及退學時,應經教務會議(進修部部務會議)通過,送請校長核定後始得更正。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有關法規辦理。
九、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