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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藻外語大學碩士學位考試辦法

發布日期 2008-05-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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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10月29日臺教技(四)字第1020158330號函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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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4月17日教務會議修訂
96年5月8日校長核訂
96年5月21日台技(四)字第0960076437號函核准
98年6月5日校長核訂
98年6月23日台技(四)字第0980104035號函核准
102年7月29日教務會議通過
102年8月30日校長核定
102年10月29日臺教技(四)字第1020158330號函備查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大學法、大學法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訂之。
 

第二條  碩士班研究生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碩士學位考試,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
 

     一、修畢或當學期可修畢各所規定之應修科目學分及各所之相關規定。
 

     二、已完成各所論文計畫考核同意後二個月。
 

第三條  申請碩士學位考試,應依照本校規定時間提出申請。學位考試每學期舉行一次,其時間由各所自行訂定,惟其舉行期間第一學期應在次年元月底前,第二學期應在同年七月底前。
 

第四條  碩士學位考試依下列程序進行:
 

     一、組織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
 

     二、辦理碩士學位考試
 

第五條  組織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考試委員三名,指導教授(協同指導教授)其中一位為當然委員,校外委員至少三分之一(含)以上,考試委員名單由指導教授推薦,經所長審查後聘任之。
 

     二、考試委員一律不得聘任與應考研究生有利害關係或配偶、前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人士。考試委員經提聘後,始察覺與應考研究生有上述關係者,應自動申請迴避。如有必要,應重新辦理提聘。
 

第六條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除就碩士班研究生所提論文學科、展演或技術報告有專門研究外,並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教授或副教授者。
 

     二、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者。
 

     三、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四、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五、前項第三、四款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各系(所)務會議訂定之。
 

第七條  辦理碩士學位考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學位考試申請經所屬所審查合於規定者,由該所將論文與摘要、考試方式、時間、地點及擬聘校內外考試委員名單,經教務處複核無誤後,簽請校長核定後辦理,並至遲於一週前通知應試人。考試應秉公正、公平、公開之原則辦理有關事宜。
 

     二、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學位考試須全體委員出席始得進行。
 

     三、考試方式以口試進行之,必要時得舉行筆試;口試時得開放旁聽,惟旁聽者不得有任何足以擾亂口試進行之言行,違者由出席之考試委員勒令離場或通知校警強制驅離。如係在校生另視其情節依校規處分。
 

     四、學位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並以全體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但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評定不及格者,即以不及格論。評定以一次為限。
 

     五、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者,以不及格論。
 

     六、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而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四個月後再提出審查申請,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成績七十分以上者,概以七十分計算;重考成績仍不及格者,以重考前成績為準,應令退學。
 

     七、學位論文以中文撰寫為原則並包含中英文摘要;前經取得他種學位之論文,不得再行提出。以外國語文撰寫之學位論文,其提要仍須以中文撰寫。
 

     八、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所碩士班研究生,其論文得以創作、展演連同創作技術報告代替。惟是否屬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所,應由各該所提經教務會議核備。
 

第八條  已申請學位考試之研究生,若因故未能如期舉行考試且其修業年限未屆滿者,應於次學期開學日前填具「取消學位考試通知單」,經指導教授及所長核章後送教務處並完成註冊後即可再提出學位考試之申請。逾期未撤銷者,以一次不及格論。
 

第九條  各所應將研究生學位考試成績於學位考試通過後一個月內,連同研究生繳交附有考試委員簽字同意之論文正本四冊及論文電子提要檔後,將各該生學位考試成績交教務處登錄;逾期未繳交,其修業年限已屆滿者,應予退學;未達修業最高年限者,次學期仍應註冊,並於該學期繳交論文最後期限之前繳交,屬該學期畢業。至修業年限屆滿時仍未繳交論文者,該學位考試以不及格論,並依規定退學。
 

第十條  研究生完成之論文,應於畢業離校前,配合本校及教育部國家圖書館推廣全國博碩士論文摘要線上建檔。
 

第十一條 研究生畢業日期,以繳交論文之當學期上課週次結束日為準。當學期通過學位考試,論文展延至次學期開學日前繳交者,仍屬當學期。
 

第十二條 對於已授予之學位,如發現論文、創作、書面報告、技術報告等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論查屬實者,應予撤銷,並公告註銷已發之學位證書,並予退學;其有違反其他法令者,並依相關法令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規及本校相關教務章則辦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後,並報請教育部備查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