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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藻外語大學(日間部)獎助學金設置辦法

發布日期 2015-12-02 00:00:00

 


90424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0510日校長核定


911029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11115日校長核定


9252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3218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3226日校長核定


931222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4830日行議修正通過


941012日校長核定


97923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71023日校長核定


1001025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0111日校長核定


101320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1329日校長核定


1011225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2116日校長核定







102年8月6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8月25日校長核定配合學校改名大學修訂法規名稱 


 


第一條 本校為鼓勵學生努力向學,並樹立優良校風,特訂定優秀學生獎學金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設獎學金分為下列品學特優獎學金、成績最優獎學金、優秀升學獎學金、優秀入學獎學金及申請入學成績優秀獎學金,其給予辦法如下:


一、品學特優獎學金:


(一)大學部、附設專科部學生每學期學業總成績及操行成績平均達九十分()以上者。


(二)得獎學生,本校頒發獎學金(獎品)與獎狀以資鼓勵。


二、成績最優獎學金:


(一)大學部、專科部學生每學期學業總成績平均達八十五分()以上,且操行成績達八十二分()以上者。


(二)每學期每班選出前兩名,已獲品學特優獎者,不列入排序,惟附設專科部英文科獲獎同學應為副修語文不同者,得獎序依學業成績決定。得獎學生,本校頒發獎學金(獎品)與獎狀以資鼓勵。


三、優秀學生留校升學奬學金:


(一)附設專科部應屆畢業生(含延修生),其歷年學業總成績達該班或該系前百分之三十,經多元入學管道升學本校大學部各系就讀者,入學當學期給予2萬元獎學金與獎狀以資鼓勵。


(二)大學部(含日間部與進修部)或專科部畢業生,其歷年學業總成績達該班或該系所屬學制前百分之三十,並通過或達到語言檢定畢業門檻(不含修習替代課程者),透過本校研究所入學管道進入碩士班或碩士在職專班就讀者,入學當學期給予1萬元獎學金;自第二學期起,若前一學期之學業總成績及操行成績皆達八十分以上,得續領本獎學金。本獎學金之領取以二學年為限。


四、大學部優秀學生入學獎學金:


由多元入學方式錄取大學部各系新生,其成績優異達到下列標準者,本校得頒發獎學金(獎品)與獎狀以資鼓勵。


名額分配及資格規定如下:


(一)以申請入學錄取本校大學部(四年制、二年制)各系,入學成績為該系預定招生名額之前百分之六(四捨五入至整數)者;但若未達一名者則頒發一名。


(二)以甄選入學方式入學錄取本校大學部各系,入學成績為該系該群類預定招生名額之前百分之六(四捨五入至整數)者;但若未達一名者則頒發一名。


(三)以聯合登記分發錄取本校大學部各系,入學成績為該類別考生之前一百名,且為該系於該類別預定招生名額之前百分之六者。(名額以四捨五入至整數為限;但若未達一名者則頒發一名)


(四)以日四技技優甄審管道錄取本校大學部各系,錄取當學期每人核發1萬元奬學金。


(五)透過技職繁星計畫錄取本校之學生,在學期間本校給予當學期全額學雜費之半數金額作為奬學金,同一學期以一次為限;此外繁星生其學業與操行學期成績須達八十分()以上,方可於下一學期繼續獲得奬學金,否則暫停發予奬學金;次學期若達到前述學業及操性標準,則再恢復給予奬學金之奬勵。


本成績標準於101學年度起入學之學生適用。99100學年度入學之學生校期間每學期採公立學校收費標準不受本成績標準之限制。


(六)各項獎勵名額得視實際報名人數彈性調整。


五、大學部申請入學成績優秀獎學金:


以申請入學管道進入本校大學部四年制各系就讀,申請入學當年度大學學科能力測驗之國文與英文成績同時達到十三級分以上者,本校頒發獎學金或獎品為獎勵。


第三條 獎學金之核定辦法如左:


一、若兩人學業成績相同,則由操行成績核定,若操行成績仍相同則並列。


二、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應達選課辦法規定之最低學分數者方得領取品學特優獎學金或成績最優獎學金。


三、品學特優獎學金與成績最優獎學金之評定,由教務處於每學期終了按本條文之規定,依成績順序造冊呈校長核定。


四、本辦法中之各類入學獎學金,於各招生管道放榜後由教務處彙整得獎名冊呈校長核定後頒發。得獎人若因故未註冊入學,所餘缺額亦不遞補。


五、第二條第三、四、五款不重覆頒發,若有同時符合兩項得奬者,應於兩項奬學金中擇一頒發。


六、本辦法中之各類入學獎學金得獎人,若因故入學未就讀一學期(含)以上即休退學者,所領之獎學金需全額退還本校;但特殊案例呈校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四條 領獎學生於頒獎時應為在學學生身分,並應配合所有領獎程序與出席頒獎典禮,非在學學生身分或無故缺席者以棄權論。


第五條 獎學金分配與金額多寡,視每學年提撥金額及多元入學方式的改變做適時調整,陳請校長核定後,由教務處公佈。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90年4月24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0年5月10日校長核定
91年10月29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1年11月15日校長核定
92年5月2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3年2月18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3年2月26日校長核定
93年12月22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4年8月30日行議修正通過
94年10月12日校長核定
97年9月23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7年10月23日校長核定
100年10月25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0年11月1日校長核定
101年3月20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1年3月29日校長核定
101年12月25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1月16日校長核定





102年8月6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102年8月25日校長核定配合學校改名大學修訂法規名稱 
 
第一條 本校為鼓勵學生努力向學,並樹立優良校風,特訂定優秀學生獎學金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設獎學金分為下列品學特優獎學金、成績最優獎學金、優秀升學獎學金、優秀入學獎學金及申請入學成績優秀獎學金,其給予辦法如下:
一、品學特優獎學金:
(一)大學部、附設專科部學生每學期學業總成績及操行成績平均達九十分(含)以上者。
(二)得獎學生,本校頒發獎學金(獎品)與獎狀以資鼓勵。
二、成績最優獎學金:
(一)大學部、專科部學生每學期學業總成績平均達八十五分(含)以上,且操行成績達八十二分(含)以上者。
(二)每學期每班選出前兩名,已獲品學特優獎者,不列入排序,惟附設專科部英文科獲獎同學應為副修語文不同者,得獎序依學業成績決定。得獎學生,本校頒發獎學金(獎品)與獎狀以資鼓勵。
三、優秀學生留校升學奬學金:
(一)附設專科部應屆畢業生(含延修生),其歷年學業總成績達該班或該系前百分之三十,經多元入學管道升學本校大學部各系就讀者,入學當學期給予2萬元獎學金與獎狀以資鼓勵。
(二)大學部(含日間部與進修部)或專科部畢業生,其歷年學業總成績達該班或該系所屬學制前百分之三十,並通過或達到語言檢定畢業門檻(不含修習替代課程者),透過本校研究所入學管道進入碩士班或碩士在職專班就讀者,入學當學期給予1萬元獎學金;自第二學期起,若前一學期之學業總成績及操行成績皆達八十分以上,得續領本獎學金。本獎學金之領取以二學年為限。
四、大學部優秀學生入學獎學金:
由多元入學方式錄取大學部各系新生,其成績優異達到下列標準者,本校得頒發獎學金(獎品)與獎狀以資鼓勵。
名額分配及資格規定如下:
(一)以申請入學錄取本校大學部(四年制、二年制)各系,入學成績為該系預定招生名額之前百分之六(四捨五入至整數)者;但若未達一名者則頒發一名。
(二)以甄選入學方式入學錄取本校大學部各系,入學成績為該系該群類預定招生名額之前百分之六(四捨五入至整數)者;但若未達一名者則頒發一名。
(三)以聯合登記分發錄取本校大學部各系,入學成績為該類別考生之前一百名,且為該系於該類別預定招生名額之前百分之六者。(名額以四捨五入至整數為限;但若未達一名者則頒發一名)
(四)以日四技技優甄審管道錄取本校大學部各系,錄取當學期每人核發1萬元奬學金。
(五)透過技職繁星計畫錄取本校之學生,在學期間本校給予當學期全額學雜費之半數金額作為奬學金,同一學期以一次為限;此外繁星生其學業與操行學期成績須達八十分(含)以上,方可於下一學期繼續獲得奬學金,否則暫停發予奬學金;次學期若達到前述學業及操性標準,則再恢復給予奬學金之奬勵。
本成績標準於101學年度起入學之學生適用。99、100學年度入學之學生校期間每學期採公立學校收費標準不受本成績標準之限制。
(六)各項獎勵名額得視實際報名人數彈性調整。
五、大學部申請入學成績優秀獎學金:
以申請入學管道進入本校大學部四年制各系就讀,申請入學當年度大學學科能力測驗之國文與英文成績同時達到十三級分以上者,本校頒發獎學金或獎品為獎勵。
第三條 獎學金之核定辦法如左:
一、若兩人學業成績相同,則由操行成績核定,若操行成績仍相同則並列。
二、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應達選課辦法規定之最低學分數者方得領取品學特優獎學金或成績最優獎學金。
三、品學特優獎學金與成績最優獎學金之評定,由教務處於每學期終了按本條文之規定,依成績順序造冊呈校長核定。
四、本辦法中之各類入學獎學金,於各招生管道放榜後由教務處彙整得獎名冊呈校長核定後頒發。得獎人若因故未註冊入學,所餘缺額亦不遞補。
五、第二條第三、四、五款不重覆頒發,若有同時符合兩項得奬者,應於兩項奬學金中擇一頒發。
六、本辦法中之各類入學獎學金得獎人,若因故入學未就讀一學期(含)以上即休退學者,所領之獎學金需全額退還本校;但特殊案例呈校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四條 領獎學生於頒獎時應為在學學生身分,並應配合所有領獎程序與出席頒獎典禮,非在學學生身分或無故缺席者以棄權論。
第五條 獎學金分配與金額多寡,視每學年提撥金額及多元入學方式的改變做適時調整,陳請校長核定後,由教務處公佈。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